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9號
原   告  江宏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台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永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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