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1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筱屏律師
林盛煌 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37號,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