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上訴人不得通行其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及730地號之土地,故其訴訟標的即為被上訴人因排除侵害所得利益,性質上為財產權之訴訟,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因排除侵害所得利益為準核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