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77號聲請人 王三元 相對人 蘇百全 相對人 高閩 均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百全等2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系爭本票到期日(民國101年7月1日)或聲請狀本票附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1年7月2日)。
二、相對人蘇百全、 高閩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