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362號聲請人 鄒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詳 、 陳裕民 、太一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紙。
二、提出相對人太一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陳慶詳、陳裕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