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麗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麗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及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
1張附卷可憑(見偵緝卷第21頁)。
三、茲被告於本院101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與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7頁);嗣經本院囑警依法於10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前拘提無著,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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