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宏 以上上訴人與 廖育珍 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69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