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甚明。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情形,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業於民國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8號判處被告罰金新台幣(下同)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減為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次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96年11月16日晚間,始將起訴狀送達本院法警室,有本院法警室收件章蓋於起訴狀為證。是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在刑事判決後上訴前所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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