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1、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附件所列編號1、2、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件編號4、5、6、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至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件編號1至3及編號4至7,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
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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