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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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拾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鈞院96年度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6年度家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6年9月29日刊報公告,期限於98年3月28日屆滿,另被繼承人於95年9月22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8年9月21日屆滿,合先敘明。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
2項及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甲○○遺有現金新台幣60元及新竹縣○○鄉○○段62—13、76、78—7地號土地暨地上竹安一路12號房屋(所有權均為全部),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所載,該等房地鑑定價格為1,100萬元,管理報酬依上開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10,001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671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113,672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6年度家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83號、96年度家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遺有現金新台幣60元及新竹縣○○鄉○○段62—13、76、78—7地號土地暨地上竹安一路12號房屋(所有權均為全部),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所載,該等房地鑑定價格為1,100萬元,遺產總值共計1,100萬60元等情,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6月5日新院雲97執賢字第3329號公告影本等件為證。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3,671元(含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新台幣1,
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1紙、墊付費用單據影本6紙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新台幣110,001元,以及墊付費用新台幣3,671元,合計共新台幣113,672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玉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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