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丙字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3、4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2、3、4號所載,與附表編號第1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
2、3、4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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