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邱正雄 被告 朱台光
巫廷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未補正及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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