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文、鄭**、鄭**、鄭**、鄭**、鄭**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鄭**、鄭**、鄭**、鄭**、鄭**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同段953建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鄭**、鄭**、鄭**、鄭**、鄭**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鄭**、鄭**、鄭**、鄭**、鄭**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