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哲宇具保人佘茂霖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佘茂霖因受刑人王哲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回。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如上,嗣後於執行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斯時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查詢日期民國109年4月18日)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
5月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迄今仍未執行完畢釋放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在監執行,顯非在逃匿中,自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