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債權人 黃蘭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羅時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羅時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
9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已提供債務人羅時明之手機號碼,供本院查債務人之基本資料進而調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惟查此手機門號使用人非債務人羅時明,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羅時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