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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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一次設定:收件字號99年東地字第060410號)。
四、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繳納欠款通知函之收件回執(如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號」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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