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文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明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