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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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原告 王怡鈞

被告 吳振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8日9時46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北港簡易庭 112 年度 港簡 字第 121 號裁定(112.07.21)[和解]
  • 北港簡易庭 112 年度 港簡 字第 121 號裁定(112.08.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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