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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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1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告 黃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14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稱其未收受完整起訴狀繕本,為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