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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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1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賴耀仁

被告 黃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14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稱其未收受完整起訴狀繕本,為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北港簡易庭 112 年度 港小 字第 211 號裁定(112.08.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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