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7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