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21號聲請人 陳媛敏 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立信 間給付(將來)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