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五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三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楊金生 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
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件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
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五五毫克,仍執意駕車,因不勝酒力而撞及對向
車道楊金生所駕之機車肇事,且其於警員訊問時,有昏睡之跡象,其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