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九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而販賣偽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藥「蛇油」陸拾柒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證人 許麗玉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述⑵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物⑶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四字第九○二○六八五二○○號函⑷行政院衛生署
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九○○三六五五號函⑸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衛
中會藥字第九○○○五九一五號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