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六七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嘉民警三字第一五
七0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被移送人在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凌晨三點三十分左右,在
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埤角二三八號「e網情深網際網路」,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店內,沒有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而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前段規定的
行為。
二、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
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 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
鍰或申誡之案件」,而本法第七十七條前段的規定是:「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
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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