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合庫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高梧桐
  被   告 果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退票,追索無效等情,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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