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