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小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圓山防水防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荊蓮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汪怡君~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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