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渃琳 發支付
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99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