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葉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45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暨約定條款、交易記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通知
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岡山簡易庭函文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
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