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楊嘉正
被   告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
貳佰零柒元部份,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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