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張宏政
相 對 人  黃啓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2月
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
於100年2月16日以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
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惟查,抗告人已於100年1月18日即依法
補繳裁判費,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故抗告人
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
由,本院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送達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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