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玉簡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訴訟代理 宣愛國
人
被 告 林于順
被 告 潘玉梅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簡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18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