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