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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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李秉竑 被告 雷瑩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應與 賴泓至 就其遭詐騙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依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審理後認定之犯罪事實可知,被告對於原告遭詐騙之犯罪行為並未參與,故原告依法尚不得對被告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至原告對賴泓至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依法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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