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08號

原告 吳文齊

被告 黃文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玲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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