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08號
原告 吳文齊
被告 黃文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玲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