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80號
原   告  陳琮穎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嗣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8至1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巫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