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訴訟代理人 黃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大同郵局間請求債權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又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大同郵局為法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當事人為法人者,應列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起訴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裁判費暨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暨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