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63號

原告 廖恒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詠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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