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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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梁唐榮 之遺產管理人 林俊寬 律師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
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10
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俾,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即梁唐榮之
遺產管理人林俊寬律師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被告即梁唐榮之遺
產管理人林俊寬律師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而應以梁唐榮就被繼承人 梁陳麗娥 之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
算之,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遺產之交易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
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異動索引、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
(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
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
,致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並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
├──┼────────────────────────────┤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
├──┼────────────────────────────┤
│2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 │
│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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