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沈昱婕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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