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19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彥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通信 (原名: 潘椽和 (兼 蘇育婕 (原名: 蘇欣怡 、 蘇玟玲 )之繼承人))、 潘胜洋 (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 潘泓睿 (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 許煒桀 (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 許媚淵 (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 許晏榮 (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應向新北地方法院查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