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108年度重訴字第2624號
109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毅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
陳乃慈律師(民國109年3月18日解除委任)被告 劉澤億
黎佳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田永彬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詹明潔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民國108年9月3日解被告 張夤倪 (原名 張育慈 )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 律師被告 何松霖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 律師被告 連承峰
陳勝瑋 陳家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周亭妤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林佳怡 律師 朱清奇 律師(民國108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被告 陳建銘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 律師
周仲鼎律師被告 林侑龍 選任辯護人繆昕翰律師
周仲鼎律師 郭羿廷 律師(民國108年6月14日解除委任)被告 李斌成 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被告 陳義忠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李錫秋 律師被告 陳俊延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 顏嘉谷 選任辯護人陳春成律師被告 王柏彥
沈明勳 詹宗政 吳俊逸 高莉晏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張至凱 伍孝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 律師(民國107年11月23解除委任)被告 黃楚源
楊孟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朱家穎 律師(民國109年1月31日解除委任)被告 李坤展
吳柏毅 楊易承 尤憲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姜林 青吟 律師(民國108年7月8日解除委任)被告 藍詳智 選任辯護人林佳怡律師
張莠茹 律師被告 張旻剴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 律師被告 黃仕慶
吳健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被告 李世禾
楊博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許琬婷 律師被告 林洪宇
賴俊辰 張議鴻 林煒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 律師被告 曹銘賢 選任辯護人陳春成律師
謝尚修律師(民國108年1月14日解除委任)謝逸文律師(民國108年1月14日解除委任)被告 魏佐亦 (原名 魏秉晨 )選任辯護人陳春成律師被告 魏宏穎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 律師
李嘉耿 律師被告 羅彙翔 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王品懿 律師(民國108年1月15日解除委任)被告 謝昕伍 被告 陳晏綺 被告 廖柏翔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顏宏霖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被告 蘇品翰 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被告 王修安 選任辯護人王翼升律師被告 廖尉列 選任辯護人蔡其展律師被告 陳政憲 選任辯護人李嘉耿律師被告 林家民
林家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關於「 詹宗鎮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宗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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