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弄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幣
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蔡宜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