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就被告甲○○所犯之三罪經宣告其刑並在同一判決裡已定其應執行刑,被告甲○○上訴本院後亦經本院駁回其上訴,有原審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該判決之定執行刑等部分又未經最高法院撤銷,即不生再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參酌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四號判決要旨),聲請意旨就已定執行刑之其中賭博、重利部分,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杜惠錦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