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6號再審原告 楊織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對本院89年度促字第1293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5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