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何薰旖
何冠定 何佳函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原告 汪樹釤
汪陳素娥 被告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原名 蔡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蔡宗佑及其僱用人即米豐通運有限公司、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