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債權人大聯盟傢俱精品館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濱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楊濱萍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列載,因本件債權人為獨資商號,應將債權人列「官有堂即大聯盟傢俱精品館」始屬適法;該通知書已於
101年4月5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列載,非屬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