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 李光金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合併執行,無庸定執行刑,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