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詹前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桂香
被 告 温之青 即 詹之青 (即 詹德源 長子 詹益華 之繼承人)
被 告 詹王齊 (即詹德源長子詹益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載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温之青、詹王齊應
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詹德源所有坐落新竹縣○○○○○段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234-33地號
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共同如附表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表: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1詹前洲12分之1
2 詹秀鳳 2分之1
3 林秀娥 24分之1
4 黃信義 24分之1
5 詹欣怡 12分之1
6 詹晨妤 即 詹潔如 12分之1
7温之青即詹之青12分之1
8詹王齊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