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侑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棟黃世宗黃世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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