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侑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棟 、 黃世宗 、 黃世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